摘要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相关法条数占总法条数的四分之一。作为一种法律选择方法,意思自治原则已被各国普遍承认并逐渐扩大了适用范围。相较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仍处于简单化、低层次、被动式的援引上,其行使条件、具体限制和适用范围依然模糊。检视上海四家法院在涉外案件审理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运行效果,可为完善立法与司法提供实证参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33-144,共12页
Law Scienc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际私法规则在上海地区法院的适用>(项目编号:13SFB40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