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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修改立法条例创设性规定分歧较大条款可进行辩论 11月19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立法条例》涵盖了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突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完善了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工作制度。
出处 《江淮法治》 2015年第23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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