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主体对某一标准的加入或推出,会给其市场地位带来重大影响,尤其是当标准中融入自身专利技术时,还会从专利专有权中获取额外的利益。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标准应当是向所有市场主体开放的,故而,标准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而将专利纳入到标准的范围之内,则必然会产生专利权排他性与标准公共性之间的矛盾。这是专利技术标准化最大的障碍,而法律对此的价值判断,既会参考该区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取决于相关的竞争政策。结合竞争法的基本原理与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私权保护、竞争利益与公共利益间达到平衡,是推进专利技术标准化的必由之路。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87-91,共5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