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作为破产财产被低价贱卖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破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拍卖保留价过高、串标、流拍等原因之外,制度上也存在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介入司法环节对国有资产实施保护的漏洞。因此,应当建立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中的价格监督机制,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主体,赋予其保留价议定权、畸低价格拍卖否决权等权利,以实现国有资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以及破产效果的统一。
出处
《中国物价》
2015年第12期27-29,共3页
China Pric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法院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问题研究--论强制破产制度的构建"(15XNH0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