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了目前污染环境罪案件司法适用的特点;探讨了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梳理了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的争议,该罪客体应从刑法传统理论的认识深化为公民的环境权、生态安全本身,客观方面为情节犯,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对过失犯可另行规制,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法定刑升格困难,缓刑适用应立足于当前国情,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