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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股权收益类理财产品交易结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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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收益类理财产品以股权收益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其成立的前提是股权收益产生的现金流大于或等于到期理财产品的本息。 但在审批工作实践中,常遇到申报的股权收益类理财产品,股权收益产生的现金流小于到期理财产品本息,有赖于变卖股权产生的现金流还本付息,让股权收益类理财产品变成了变卖股权的融资行为,将商业银行当成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或典当行。
作者 秋蝉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2015年第12期62-62,共1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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