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已不能规制某些恶意的环境污染者,严重影响了环境责任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惩罚性赔偿既具有补偿的功能,还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建立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有利于维护公众环境诉求和环境正义,保障实现生态公平,解决环境保护中市场失灵的问题和促进我国企业转型升级,维护经济全球化中我国公众环境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结合经济发展实际,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主客观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科学适用,以发挥其最大功效。
出处
《西部学刊》
2015年第1期74-76,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