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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路径下的长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协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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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签订各种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来加强区域合作,长三角区域地方政府间旨在促进一体化进程需要的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伴随着长三角区域合作大范围、深层次开展也广泛地存在着,并被其他地区所效仿。一方面,长三角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有着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长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也存在着不足之处,而最大的障碍就是法律规制的缺失。因此需要通过选择适合的法治化路径来规范我国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从而保证区域合作的稳定与效果。
作者 王菁 张鑫
出处 《西部学刊》 2015年第12期60-62,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
基金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长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研究"(2014k215) 南通市法学会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实体问题研究"(课题编号:TFH2015E1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0

  • 1江苏省政府、上海市政府、浙江省政府和安徽省政府签订的《苏沪浙皖旅游一体化合作框架》.
  • 2长三角22个地级市之间签订的《长三角城市合作(镇江)协议》.
  • 3南通如皋与苏州昆山、无锡江阴分别签订了《共同促进区域合作协议书》.
  • 4上海海关与南京海关签订的《上海海关、南京海关关于建立沪宁关际联动合作机制备忘录》》.
  • 5南通市政府与上海宝山区政府之间签订的《南通宝山合作交流协议》.
  • 6南通市与上海市签订的《沪通两地农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7南通市与上海市签订的《沪通产业发展合作协议》.
  • 8淮安和南京两市粮食部门签订的《南京市淮安市稻米基地建设总体协议》.
  • 9江苏省工商局与淮安市政府签订《加快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 10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55.

共引文献22

同被引文献39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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