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签订各种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来加强区域合作,长三角区域地方政府间旨在促进一体化进程需要的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伴随着长三角区域合作大范围、深层次开展也广泛地存在着,并被其他地区所效仿。一方面,长三角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有着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长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也存在着不足之处,而最大的障碍就是法律规制的缺失。因此需要通过选择适合的法治化路径来规范我国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从而保证区域合作的稳定与效果。
出处
《西部学刊》
2015年第12期60-62,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
基金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长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研究"(2014k215)
南通市法学会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实体问题研究"(课题编号:TFH2015E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