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假冒、盗用权利人姓名骗取贷款后逾期未还,在侵犯了权利人姓名权的同时,亦侵害了信用利益,而这部分权益在现代人格权理论中属于信用权调整范围。但在实践中,法官适用姓名权条款同样保障了权利人信用利益,尽管其存在着预期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但这与我国是否需要设立独立的信用权并无必然联系。在尚未就新型利益权利化基础问题达成共识前,不宜仅因理论的证成而推导出其立法存在之必然,以免给司法实践造成新的法律适用困扰。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13-123,共11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