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由土地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的核心转移,必须从立法上强化对农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实现农村土地财产权在公平交易、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下有序流转。我国当前的立法在农村土地财产的静态物权属性和动态债权属性的界定上都存在偏差,从而阻碍了农村土地财产权的有效实现,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农村土地产权保护被弱化、产权价值被低估和交易秩序被破坏,因此,必须在明晰主体、充实权能、强化保护和交易方式改革等方面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系统改革。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31-36,共6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规范土地流转中政府行为的法律对策>(11CFX029)
安徽省哲社规划课题:<安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要素功能发挥及政府行为约束>(AHSKY2014D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