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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几个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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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集体讨论应当由哪些人参加 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明确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按此理解。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办公会。
作者 孙继承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5年第12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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