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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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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近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出处 《北方牧业》 2016年第19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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