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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撞 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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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女士在一纺织公司工作,平时正常在公司内吃饭,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十多公里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高女士于2014年3月份以流动党员身份向朋友暂住地所在村委会缴纳了党费,该村委会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应高女士要求出具了一份事故发生期间暂住地在该村的情况证明。
作者 朱学杰
出处 《北方人》 2017年第1期23-23,共1页 Norther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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