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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育期女职工咋能说炒就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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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廖某于2013年12月1日到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每月工资2500元。2014年3月廖某检查身体得知怀孕,4月份公司知晓后要求廖某提出辞职,并拒绝支付4月份工资。廖某没有提出辞职,并从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请病假保胎。公司从2014年6月份起不再为廖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廖某2014年9月8日生产后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4年12月10日。
作者 庞慧敏 冯涛
出处 《北方人》 2017年第9期24-24,共1页 Norther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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