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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否二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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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顾:田某与某轮胎销售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其工作表现良好,单位决定聘任其担任部门经理,薪资方面较之前有所提高,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问题产生了分歧。田某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且在此前合同期内,双方曾约定过2个月的试用期,续签不应再约定试用期。公司则认为,田某原来是销售员,现在的岗位是部门经理,作为部门经理需有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因此要约定试用期。
作者 柳姗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方人》 2019年第8期32-32,共1页 Norther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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