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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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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作者 颜梅生
出处 《乡镇论坛》 2015年第31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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