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受市场竞争和我国宏观政策的刺激,我国商业银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感受到机遇和发展的同时,我们更应注意到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固有规律。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符合破产条阵的商业银行,应该允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退出市场。我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系列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在具体的实务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金融机构仍然是采用行政性关闭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主竞争力。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有必要。
出处
《时代经贸》
2015年第25期108-117,共10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