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刑法条文中以简明罪状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及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犯罪在罪状表述内容上有所不同,食品监管渎职罪以一般渎职犯罪的基本表现形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行为特征,直观地看,其特殊之处仅在于,该罪是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这种条文规定过于简略又高度概括,与其他类罪在条文内容不完全对称,增加了理解适用的难度,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该罪与相近或相似类罪上也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正确分辨。
出处
《潍坊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75-77,共3页
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