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能够成为共同当事人?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可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在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下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形态。
出处 《兵团工运》 2015年第12期40-40,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