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认为人对非人动物不负有直接义务,这是因为康德的理论具有一种抬高理性、贬低动物禀性的倾向。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根据对康德伦理学的客观价值论解读,唯有理性是至高无上的客观目的,动物禀性只具有工具性价值,这种立场面临种种困境。然而,根据主观价值论解读,理性立法意志是道德价值之源,它可以将动物性利益(不管是人的,还是动物的)规定为道德法则所关注的目的本身,因此动物可以成为价值承载者。另一方面,动物本身可以因拥有感知能力而成为价值主体,为其自身赋予内在价值。
出处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33-41,共9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uzhou: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