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目的蕴含着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特殊的价值定位与目标预设,为立法者开展气候变化立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方向选择和规范设计指南。不同的立法目的理论廓清了气候变化立法的逻辑规则,为气候变化立法提供应然的制度模式,证成了气候变化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了实证规范的法律解释标准。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应当以"预防气候变化风险,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其目的体系。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目的外在表达的载体,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目的条款的法律定位应当在立法目的多元论的指引下,发挥立法方向选择、行为规范指引、解释标准厘定等方面的功能。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95-101,共7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视角下山东省炼化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5RKE2801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我国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CX04054B)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研究计划项目"我国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J14WB51)
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机制及其政策选择"(项目编号:QDSKL1401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