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投资者是否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是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均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金融投资活动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实质不平等地位尤为突出,合同制度已不能给金融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护,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质正是消费者的弱处由法律予以强行弥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消费的界限逐渐模糊,确立金融投资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是社会发展所需、法律制度的变迁所需。因此,需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金融投资者纳入其调整范围,但应注意单位金融投资者尚不应轻易给予消费者保护。
出处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6期115-117,共3页
Journal of Commerci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