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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信访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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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讼法》之前,信访机构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当前,信访制度的缺陷已逐步显露,因此,必须加强信访立法、剥离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利用现有的政治资源及司法资源建立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制度以重构我国的信访制度。
作者 崔永强 魏甫
出处 《办公室业务》 2014年第7S期267-268,共2页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1

  • 1笑侠.论新一代行政法治[J].环球法律评论,1996,18(2):63-72. 被引量:36
  • 2叶边鱼.信访办“钦差”进村值得期待[J].新闻周刊,2004(36):8-8. 被引量:1
  • 3黄钟.信访制度是否该取消?[J].新闻周刊,2004(46):65-65. 被引量:9
  • 4新信访条例的十个亮点[J].半月谈,2005(9):27-29. 被引量:1
  • 5胡奎 姜抒.信访洪峰[J].瞭望东方周刊,2003,(4).
  • 6原《信访条例》由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1996年1月1日实施.
  • 7新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该规定与原条例完全相同.
  • 8"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9原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有职责接受和处理信访,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信访工作机构.因此,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将县级人上人民政府设立信访工作机构由裁量性规定变成为强制性规定.
  • 10《信访条例》第36条虽然规定了督办权,但并没有具体规定督办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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