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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的溯源、表现、本质及出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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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法规范解释方法和解释技巧而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绝非现代法律领域的新生事物,而是从古至今就存在的解释立场选择的本土产物。若就犯罪体系评价上形成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而言,其产生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形成犯罪论体系之争以后,是德日刑法引进过程中的舶来品。中国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若不改变,中国学者所主张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只能在解释论上存在,与犯罪构成体系无关。而就中国现有刑法解释体系来看,司法解释必须提倡形式解释,立法解释可以适度进行实质解释。
作者 刘红霞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68-73,共6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3-2014年博士学术新人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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