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县级纪检监察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监管盲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凸显,制约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其中,对非党村干部一般违纪行为的处理问题尤为明显。一、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非党村干部的一般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非党村干部作为监察对象发生的一般违纪行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村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违纪情节,责成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违纪人员警示谈话、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责令辞职、启动罢免程序,赔偿国家、集体和村民损失,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