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侵害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投资者利益,进而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我国在证券侵权司法救济方面,目前采取普通民事诉讼分案处理的方式,日益显现出对投资者救济效果有限、对侵权人威慑力不足、法院司法成本高、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弊端。引入公益诉讼机制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并具有理论、实践和现实的可行性。从司法角度看,引入证券侵权公益诉讼需要解决诉讼由谁启动、如何启动、公益诉讼与投资者个别维权如何协调、对相关主体如何提供保障和激励措施等具体问题。一方面,保护机构可接受一定数量投资者的书面授权主动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必须尊重和维护投资者对司法救济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3期51-5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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