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当评议责任追究是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应有之义。司法实践中的不当评议行为和结果形式多样,我国诸多法院关于不当评议责任追究制度在客观标准、担责主体和责任形态方面尚未统一,严重制约着合议制的功能发挥。本文尝试借鉴域外相关惩戒模式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构建以不当评议行为和不当评议结果为标准的二元论惩戒模式;通过对合议的功能定位和评议的概念厘定,分别从规则制定角度和主观责任角度合理界定不当评议行为和结果;最后以二元论惩戒模式为基础,通过明确担责主体、规制惩戒措施以及区分追责方式等构建不当评议的惩戒与豁免制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3期91-9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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