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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证变更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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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划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是一个焦点问题。探矿权权属纠纷解决的主要是确认出资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因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探矿权证的归属,否则,必然产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孙素贤。再审申请人(一审坂告、上诉人):孙东升。再审申请人(一审娘告、二审被二审被二审被上诉人):金延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玄正军。
作者 武建华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4期38-4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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