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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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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吕某与丈夫冯某家住西安市区,冯某是陕西地方电力公司城固分公司职工并在城固上班。2013年9月2日至8日冯某轮休,2日交班后即回西安家中休假。7日,冯某骑摩托车由西安返回城固途中在留坝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无责任。2014年被告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冯某不属于工伤,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法院起诉。城固县法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二是时间要素;三是空间要素。该院终将如何认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4期87-8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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