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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确认债务及否定债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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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案件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对该通知提出异议,但书面异议的内容表述上承认存在部分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的规定,对于部分承认、部分否认的异议,对已承认的部分债务金额可采取强州执行措施。
作者 李丽莉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4期97-9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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