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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事判决相互认可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州中院对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认可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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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裁判互相认可是海峡两岸民事司法互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两岸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目前,海峡两岸主要通过各自立法的方式解决民事裁判的相互认可。福州作为距离台湾地区最近的大陆省会城市,近年来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数量一直居福建省首位,但在审判实践中仍遇到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大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中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以福州中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审判实践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受理案件的特点,探讨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出处 《海峡法学》 2015年第2期28-35,共8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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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33

  • 1柯阳友.既判力理论与再审制度的冲突与平衡[J].法律适用,2006(7):11-14. 被引量:5
  • 2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07年度非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
  • 3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2001年度家声字第87号.
  • 4台湾地区"桃园地方法院"2005年度重诉字第208号判决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2007年度重上字第175号判决.
  • 5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7年度台上字第2531号判决.
  • 6陈荣传.“两岸司法协助的现况及展望”.《2008年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0页.
  • 7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2007年度家抗字第40号裁定书.
  • 8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
  • 9Allan D.Vestal, "Repetitive Litigation" ,45 Iowa L.Rev.1960, P.525.
  • 10Allan D.Vestal, "Reactive Litigation" ,47 Iowa L.Rev.1961, P.11.

共引文献28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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