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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共有房产被“善意取得”后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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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婚姻法领域的效力,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而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房产时,另一方的权利毫无疑问被侵害。探讨权利被侵害方在权益受损时可采取的对策,可以从完善房产登记机构的审查制度、完善夫妻婚内析产以及增强受损方举证意识和维权意识等方面来防范和救济,以求对受损方进行一定的救济。
作者 彭江红 罗琴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22-25,共4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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