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不仅得到理论界的赞同,更得到实务界的验证。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片面、狭义的理解客观性证据范围,忽视口供等言词证据,走向唯客观性证据论的极端。更有甚者,异化为客观性证据定案标准,重视单个客观性证据而忽视客观性证据链条。同时,侦查机关仍习惯于摸排、抓人和审讯这"三把斧"式的侦查模式,侦查模式有待转型。因此,司法人员要正确认识面临的问题,准确理解审查模式改革的精髓,防止实践中的执行异化。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26-30,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