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于方法论解释学,本体论解释学认为解释者是带着主体性从事解释活动的,因此,解释不可避免带有主观色彩。据此,司法判决的预测模型从"客观法律模型"转变成了解释者"主观法律模型","态度模型"理论证实了"主观法律模型"的合理性。然而,"主观法律模型"却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司法的客观性,为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和厘定司法客观性问题。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9-16,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司法判决证立理论研究"(批准号:2015N083)阶段性成果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司法判决证立理论研究"(批准号:M15JC08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