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法所力图构建的证人出庭作证体系。而且理论界存在将此项规定误读为中国封建法上的"亲亲相隐"和西方"亲属拒证特权"。《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中国法上的"亲属拒绝出庭权",既阻碍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趋势。在厘清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误读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刑事诉讼法》已确立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制度,采用授权性规定为主、例外性规定为辅的模式进行重构。
出处
《海峡法学》
2015年第3期114-120,共7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