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摘要】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2期11-25,共1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