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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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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一、依法生效的调解书不仅是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而且也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二、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给付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该确定的给付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首先应对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存在予以审查.即有权对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义务人是否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是否明确等。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2期26-30,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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