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权即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安宁权和景观权等。环境权既不包括资源权、排污权等与环境有关的实体性权利,也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环境权的权利对象是环境而非生态,故不能称为生态权。环境权是国际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三代人权,是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是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重要的权利基础,是助推环境司法走出当前困境的主要法宝。今后,我国应将确认和保障环境权作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
出处
《环境保护》
CSSCI
2015年第24期50-53,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权的证成
构造和救济研究"(15BFX14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5ZCQ-RW-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