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有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纠纷案例中,法官基于合同原理,以其中平等主体的标准人设计、考察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个人投资者几乎全部败诉。文章认为仅仅单一适用合同法中的标准人制度,无法实现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根据标准人理论,标准人是具有层次性的,为了更好地平衡银行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可以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标准人和经营者标准人制度。现行金融法律中的标准人设计和司法实践都已有类似的尝试。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15年第6期105-111,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