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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有双重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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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明六岁时,父母通过法院离了婚,王明被判由母亲抚养。离婚不久后,王明的母亲在热心人的撮合下,带着王明与林某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王明长大成家后,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林某要求王明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350元生活费,但遭到王明反对。王明认为自己的亲生父亲虽然与母亲离了婚,但每月都足额支付了抚养费,尽了抚养义务,所以应该由自己来赡养,而自己不可能赡养两个父亲。
作者 崔文
出处 《山东农机化》 2015年第4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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