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外未遂犯处罚依据理论有犯意说、表征犯意说、行为危险说和结果危险说。我国刑法未规定不能犯,传统理论认为不能未遂行为形式上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可罚。然而,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之间存在逻辑冲突,且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与刑事违法性存在混同。基于此,应以法益侵害性代替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坚持结果危险说的危险判断方法,以"实行性"限定对实行行为的认定,同时区分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以解决修正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冲突。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1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