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任评价客体是具体行为,这也是行为刑法的应有之义。当然,在判断责任程度的时候,适当考虑人格因素也是合理的。其实,人格责任论也是以行为责任论为逻辑前提的。它是在行为责任为第一次责任判断的基础上的第二次责任判断,只具有补充作用。至于那种完全否认行为责任,仅仅以行为人性格作为责任判断客体的观点,显然是不可取的。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与实质责任论关系到责任的结构问题,这里所谓责任的结构,是指责任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含的责任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排列。而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与实质责任论,就是围绕上述问题而展开的责任理论。从形式的责任概念到实质的责任概念是一个责任理论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责任不断从心理向价值转变的过程。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0年第1期87-112,共26页
Beih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