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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在统一法发展过程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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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可在脱离对其他国家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单纯研究一个国家的法律。法学院的学生应当研习他们本国的法律。法官仅需考虑本国的法典与判例。美国或德国学者认为,他能够写出关于美国法或德国法的东西,而无须考察法国法或意大利法。甚至一些比较法学者往往这样认为,他们应当首先弄清楚美国法、德国法、法国法以及意大利法到底为何,然后才能进行比较。我并不认为单纯一国的法律可成为独立的研究客体。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0年第1期235-251,共17页 Beihang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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