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洲各国目前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侵权法修订运动,其中以瑞士、奥地利和法国为代表,同时在欧洲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中,也相继提出了两个侵权行为法草案。这些草案大体可以分为三大阵营,一为一般条款模式,以瑞士和法国为代表,二为列举模式,以《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第六编为代表,三为动态体系的设计,以奥地利和《欧洲侵权法原则》为代表。这些模式中,动态体系的设计更符合侵权法自身的特点,有助于形成动态而非僵化的归责体系,同时通过指明危险责任的各种动态考量因素也有助于法官作出合理的裁判。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95-111,共17页
Beihang Law Review
基金
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意外事故的综合救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9YJC820006)
200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现代侵权法中危险责任的理论构成”(09SFB30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