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民法第416条采用英国法的可预见性原则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而在此后的学说继受中,第416条=德国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成了通说并被判例所采用。其后,学者对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批判并提出了保护范围说、合同利益说等各种新的学说。但是,这些解释纷繁复杂且相互对立,并与第416条的条文严重脱节。因此,此次日本债权法修改为了使第416条浅显易懂,顺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拟对其进行修改。迄今为止,法制审议会提出了诸多论点和修改提案;学界和律师界也对第416条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建议草案。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190-214,共25页
Beih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