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日本债权法修正的基本方针'的制定为契机,对表见代理制度中争议比较大的本人归责要件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索。通过对'日本债权法修正的基本方针'、现行《日本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学说、判例的考察,本文认为,表见代理情形下的本人是否要承担履行责任的问题与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下表意人是否要承担履行责任的问题具有高度的价值相似性,所以对前一问题应类推适用民法对后一问题所制定的价值判断标准。所以,民法表见代理制度中的本人归责要件可以通过民法上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来予以确定。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215-243,共29页
Beih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