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方面,立法从案件性质与逃匿时间两方面加以限制,实无必要性。在案件证明方面,应当在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相应的证明标准。为保证没收裁判具有可执行性,应当借鉴美国联邦民事没收程序,建立体系性的财产保全措施。另外,应当增加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地法院作为没收程序的管辖法院。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247-257,共11页
Beihang Law Review
基金
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般课题“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研究”(SDSS2011YB003)的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