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现实生活中多样的服务类型的规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欧盟立法者基本采用了抽象一般规则的立法模式,但是程度各不相同。本文试图在借鉴欧盟服务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服务合同立法问题进行探讨,建议重构我国的服务合同体系,将服务合同作为'服务类'合同的上位概念,在《合同法》分则中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并构建其一般规则。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80-94,共15页
Beihang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理论与立法研究——兼与欧洲服务合同法的比较研究”(编号:09SFB5020)的研究成果
黄晗、昝朦同学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我国服务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以欧盟服务合同法为比较对象”对本文相关观点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