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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过失的客体——一种解释论模式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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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过失的客体'系德国法学之术语,它是指过失所涉及的内容。[1]我国民法学界对此并未形成统一的称谓,史尚宽先生称之为'过失之所在',[2]苏永钦先生称其为'过失的范围',[3]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的评价对象'。[4]在中国民法学界,过错作为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5]是对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注意状态的评价。
作者 李中原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183-187,共5页 Beihang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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