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保证其'合法性',慈善组织要同时向上对监督者和向下对受益人负责。慈善组织对监督者承担问责的主要方式是强制性报告和自愿性报告,英国慈善委员会所指定的《慈善组织会计与报告:实务推荐准则》对报告的基本内容提供了指导,并区分了绩效输出、绩效结果、组织效率、组织效用。对'慈善导航星'所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估,发现慈善组织更乐意提供动机和活动等描述性信息,而非绩效和未来计划的相关信息。而且,收入来源依靠募捐的募捐型慈善组织比那些依靠拨款或私人收入的同行更易落实问责机制。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261-274,共14页
Beihang Law Review